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8290000027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8-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日本a片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暨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一、对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合规聘用人员、购进食盐渠道、食盐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销售范围等的监督检查
(一)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标准
1.检查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2.检查内容
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保存情况的检查;
⑵聘用人员情况的检查。
3.检查对象
云南省行政区划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4.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县(区)。
5.检查频次
省级:1次/1年、1户/1次;州(市)和县(区)结合属地实际实施。
6.检查方法
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记录保存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抽取2-3个月生产、销售记录台账,查看是否如实记录,相关凭证是否保存完整。
⑵聘用人员情况的检查
查看企业聘用人员情况,是否存在聘用违规人员的情况。
(二)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标准
1.检查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2.检查内容
⑴食盐购进渠道的检查;
⑵食盐采购销售记录保存情况的检查;
⑶食盐销售范围的检查;
⑷聘用人员情况的检查。
3.检查对象
云南省行政区划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4.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县(区)。
5.检查频次
省级:2次/1年、3户/1次(同次抽查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时则为2户);州(市)和县(区)结合属地实际实施。
6.检查方法
⑴食盐购进渠道的检查
抽取2-3个月采购记录台账,查看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⑵食盐采购销售记录保存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抽取2-3个月采购、销售记录台账,查看是否如实记录,相关凭证是否保存完整。
⑶食盐销售范围的检查
抽取2-3个月销售记录台账,查看是否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销售。
⑷聘用人员情况的检查
查看企业聘用人员情况,是否存在聘用违规人员的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检查内容
1.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3.《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4.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5.“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三)检查对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四)检查层级
县级以上。
(五)检查频次
1次/年。
(六)检查方法
采取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工业节能监察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二)检查内容
1.现场监察内容:
⑴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
⑵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⑶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⑷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情况;
⑸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⑹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现场监察的其他事项。
2.实施前款规定以外事项的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方式。书面监察内容:
⑴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及执行情况;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⑵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⑶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⑷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⑸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三)检查对象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2.工业和信息化部、日本a片 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3.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日本a片 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及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级、县级。
(五)检查频次
1次/1年;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原因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检查方法
1.实施现场监察,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现场监察方法:
⑴向被监察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⑵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
⑶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有关资料;
⑷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⑸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⑹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过程等事项,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由2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注明。
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列明被监察单位需报送资料的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所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四、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标准
1.检查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2.检查内容
⑴履约基础管理工作;
①人员配备以及对公约和条例熟悉情况;
②接待国际视查工作预案;
③数据宣布;
④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⑤基础技术资料和生产环境;
⑥质量检验计量控制;
⑦安全生产。
⑵核查资料准备工作
①视察前情况介绍;
②生产原始记录视察前情况介绍;
③原料出入库记录;
④成品出入库及销售记录;
⑤生产能力评估;
⑥物料平衡分析(只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⑦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⑧厂区平面位置图;
⑩工艺流程图。
⑶贯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况
①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情况;
②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3.检查对象
全省行政区划内达到宣布阈值的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4.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县(区)。
5.检查频次
省级:2次/1年、2户/1次;州(市)和县(区)结合属地实际实施。
6.检查方法
⑴履约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
①检查是否具有健全的履约机构;是否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履约工作第一负责人;是否明确设施代表、候补设施代表、数据申报人等;是否明确相关(数据组、现场组、后勤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②检查并评价企业接待国际核查预案可操作性;是否具备至少可容纳15人以上的会议室;是否具备视察员工作室、国家代表及省、市履约人员工作室;是否具备随时开通国际长途电话及传真机等设施。
③宣布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准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
④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制度;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储运管理制度;是否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⑤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生产且完好的生产设备、计量器具、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⑥是否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理化分析室;是否具有产品及原料质量检验规程;计量器具是否满足产品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计量控制;企业是否具有原始分析记录;检验分析数据是否与宣布的数据一致。
⑦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紧急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企业是否具有相关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⑵视查资料准备工作的检查
①视察前情况介绍文本是否符合:企业概况、生产活动情况、行政安排;是否有附件:视察员须知、厂区安全规则等规定。
②检查至少存有1年以上岗位操作原始记录,看是否具有的岗位原始操作记录;是否清晰记录原料加料量、中间品、成品出料量和相应分析记录。
③检查至少存有1年以上原料库房记录,看是否具有原料的入(出)库台帐;是否具有购买原料原始凭证;是否具有原料的出(入)库流水记录;入库、领料码单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④检查至少存有1年以上成品库房记录,看是否具有成品的入(出)库台帐;是否具有产量统计台帐;是否具有销售原始凭证及销售台帐;入库、出库码单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⑤标定生产能力是否与宣布情况一致(备注:标定生产能力时需要核实现场设备尺寸、原始记录反应周期和年有效工作日,相关标定过程文件与本表一并存档。)
⑥是否有物料平衡计算说明书;产品实际收率是否与企业标准作业程序(SOP)一致。(备注:只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⑦是否准确描述工厂的地理方位、交通路线。
⑧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核实与现场一致性,看图中是否标明视察路线;图中是否准确描述核查装置地点、位置;图中是否准确描述厂区的公用设施,如水、供电、供热、实验室、仓库、三废处理装置及医务室等。
⑨工艺流程图中标明主要设备名称、连接管线、取样点是否与生产现场一致;生产工艺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
⑶贯彻《条例》情况的检查
①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看新(改、扩)建企业是否获得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批复;在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是否与批复相一致。
②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看产品是否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标准
1.检查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2.检查内容
⑴履约基础管理工作;
①人员配备以及对公约和条例熟悉情况;
②接待国际视查工作预案;
③数据宣布;
④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⑤基础技术资料和经营环境。
⑵核查资料准备工作
①视察前情况介绍;
②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③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④厂区平面位置图。
⑶贯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况
①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②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销售情况。
3.检查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达到宣布阈值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企业。
4.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县(区)。
5.检查频次
省级:1次/年。
6.检查方法
⑴履约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
①检查是否具有健全的履约机构;是否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履约工作第一负责人;是否明确设施代表、候补设施代表、数据申报人等;是否明确相关(数据组、现场组、后勤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②检查并评价企业接待国际核查预案可操作性;是否具备至少可容纳15人以上的会议室;是否具备视察员工作室、国家代表及省、市履约人员工作室;是否具备随时开通国际长途电话及传真机等设施。
③宣布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准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
④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制度;是否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⑤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经营且完好的经营设备、计量器具、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⑵视查资料准备工作的检查
①视察前情况介绍文本是否符合:企业概况、经营活动情况、行政安排;是否有附件:视察员须知、厂区安全规则等规定。
②查看是否具有至少存有3年以上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③是否准确描述工厂的地理方位、交通路线。
④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核实与现场一致性,看图中是否标明视察路线;图中是否准确描述核查装置地点、位置;图中是否准确描述厂区的公用设施,如水、供电、供热、实验室、仓库、三废处理装置及医务室等。
⑶贯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况的检查
①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看是否办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看查询购买方有无其所在地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使用许可文件;是否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台帐(备注:请提供要求提供年合计销售量1吨以上(含1吨)的购买单位汇总表。汇总表与本表一并存档)。
(三)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企业检查标准
1.检查依据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2.检查内容
⑴履约基础管理工作
①人员配备以及对公约和条例熟悉情况;
②接待国际视查工作预案;
③数据宣布;
④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⑤基础技术资料和使用加工环境。
⑵核查资料准备工作
①视察前情况介绍;
②加工使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③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④厂区平面位置图;
⑤工艺流程图。
⑶贯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况
①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②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情况。
3.检查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达到宣布阈值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企业。
4.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县(区)。
5.检查频次
省级:1次/年。
6.检查方法
⑴履约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
①检查是否具有健全的履约机构;是否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履约工作第一负责人;是否明确设施代表、候补设施代表、数据申报人等;是否明确相关(数据组、现场组、后勤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②检查并评价企业接待国际核查预案可操作性;是否具备至少可容纳15人以上的会议室;是否具备视察员工作室、国家代表及省、市履约人员工作室;是否具备随时开通国际长途电话及传真机等设施。
③宣布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是否按时、准确、全面申报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
④是否制定监控化学品统计、申报制度;是否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⑤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使用且完好的使用设备、计量器具、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⑵视查资料准备工作的检查
①视察前情况介绍文本是否符合:企业概况、使用活动情况、行政安排;是否有附件:视察员须知、厂区安全规则等规定。
②查看是否具有至少存有3年以上购买、加工使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③是否准确描述工厂的地理方位、交通路线。
④检查图中标识的准确性,核实与现场一致性,看图中是否标明视察路线;图中是否准确描述核查装置地点、位置;图中是否准确描述厂区的公用设施,如水、供电、供热、实验室、仓库、三废处理装置及医务室等。
⑤图中标明主要设备名称、连接管线、取样点是否与使用现场一致;图中标明生产工艺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
⑶贯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况的检查
①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看是否获得所在省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签发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查看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来源是否合法;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目的、用途是否与申报的一致。
五、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载明的事项使用无线电频率。
2.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3.是否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5.是否依法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6.是否按时报送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
7.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对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
(五)检查频次
1次/1年。
(六)检查方法
1.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2.每个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至少2人(含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人员)。
3.被检查单位所在州市工信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检查前1日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的,检查组可以直接前往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4.检查工作包括召开会议、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等,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影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5.检查组如实填写云南省无线电“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报告,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具有可追溯性。
6.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并记录在备忘录。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记录在案。
六、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事项工作;
2.是否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时所应当符合或自行承诺的条件,是否改变申请时的技术方案;
3.是否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是否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
5.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6.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
7.业余电台是否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或者有盗用、转让、私自编制或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情况。
(三)检查对象
无线电台(站)使用人。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
(五)检查频次
1次/年。
(六)检查方法
1.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2.每个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至少2人(含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人员)。
3.被检查单位所在州市工信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检查前1日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的,检查组可以直接前往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4.检查工作包括召开会议、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等,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影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5.检查组如实填写云南省无线电“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报告,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具有可追溯性。
6.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并记录在备忘录。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记录在案。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企业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建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巡检工作制度的通知》、《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
(二)检查内容
1.须取得型号核准的设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证;
2.销售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设备是否办理销售备案;
3.是否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页面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码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三)检查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和个体。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
(五)检查频次
省级:1次/年。
(六)检查方法
1.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检查
⑴查看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标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⑵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核对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是否一致。
2.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设备销售备案检查
⑴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管理端核查企业或个体是否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主体和设备备案手续,核查经营主体和设备信息。
⑵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用户端核查企业或个体是否办理经营主体和设备变更手续。
3.销售备案主体编码或二维码的检查
查看是否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页面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码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4.现场执法检查方式
⑴每个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至少2人(含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人员)。
⑵被检查企业(个人)所在州市工信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检查前1日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检查组可以直接前往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⑶检查工作包括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核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等,采取现场核查方式进行。需要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影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⑷检查组如实填写“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客观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由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具有可追溯性。
⑸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并记录在备忘录。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书面注明原因记录在案。
八、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
⑴查看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⑵查阅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检查是否按照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活动。
⑶查阅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等信息发布情况,检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等相关信息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发布时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⑷查阅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资料,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
⑸查阅异议答复相关资料,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异议答复工作中。
⑹查阅相关资料,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投标人的检查
⑴是否存在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而参加投标的情况。
⑵是否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
⑶是否存在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进行投标的情况。
⑷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检查
⑴参与评标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⑵评标过程中,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⑶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⑷是否存在应当否决投标而未否决的情况。
⑸是否存在违反保密相关规定,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对象
1.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
2.对投标人的检查。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检查。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县(市、区)。
(五)检查频次
每年组织检查不超过3次,每次检查抽取企业不超过3户,每户企业被抽查不超过2次。
(六)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九、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二)检查内容
1.履行基础生产工作
⑴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⑵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利用情况;
⑶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
⑷保证产品质量的控制体系及管理规章制度;
⑸产品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报告;
⑹环保(排放、粉尘、噪声)是否达标;
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2.核查资料准备工作
⑴检查前情况介绍;
⑵生产原始记录检查前情况介绍;
⑶原料出入库记录;
⑷成品出入库及销售记录;
⑸生产能力评估;
⑹物料平衡分析;
⑺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⑻厂区平面位置图;
⑼工艺流程图。
3.贯彻《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情况
⑴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建设情况;
⑵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六条的要求);
⑶《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有关其他规定等。
(四)检查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
(五)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县(市、区)。
(六)检查频次
省级:2次/1年、各州(市)辖区内不小于5%比例的新型墙材料生产企业。州(市)和县(市、区)结合属地实际实施。
(七)检查方法
1.现场实地检查
⑴检查是否指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工作第一负责人。
⑵生产产品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
⑶是否制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⑷是否具有工艺操作规程;是否有满足生产且完好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三废处理和安全设施等。
⑸是否具有产品及原料质量检验规程,检验分析数据是否与宣布的数据一致。
⑹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紧急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2.资料设备工作的检查
⑴企业概况、生产活动情况、行政安排、厂区安全规则等规定。
⑵工艺流程图中标明主要设备名称、连接管线、取样点是否与生产现场一致;产品工艺是否与实际操作相符。
十、对涉及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企业(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五条。
(二)检查内容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检查。
2.法规明确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现场施工企业)的检查。
3.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现场施工企业)的检查。
(三)检查对象
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企业(项目)。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县(区)。
(五)检查频次
省级:2次/1年、4户/1次;州(市)和县(区)结合属地实际实施。
(六)检查方法
1.使用袋装水泥的检查
⑴检查企业原料库、生产线投料等环节,抽取2-3个月水泥进货记录凭证,查看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使用袋装水泥的情况;
⑵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检查工程(企业)原料库、生产搅拌投料现场,抽查2-3个月施工进料(水泥)凭证,查看生产现场是否存在使用袋装水泥的情况;
⑶是否符合《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八条、第十条所列规定要求。
2.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检查
⑴检查工程(企业)进料、投料现场,抽查2-3个月施工进料(混凝土、砂浆)凭证,查看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现场搅拌的情况。
⑵是否符合《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九条所列规定要求。
十一、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依据
《稀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
(二)检查内容
1.符合《稀土管理条例》各项规定。
2.符合《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等行业标准。
3.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检查对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
(四)检查层级
省级、州(市)、县(区)。
(五)检查频次
6次/年。